陜財辦采管[2007] 20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規范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促進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規范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具體負責我省政府采購評標委員會專家庫管理的相關事宜。具體包括:認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制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年度培訓計劃,并開展培訓;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對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等。
第三條 建立我省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由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組成。
競爭性談判專家和詢價專家的推薦、評審、聘任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其專家并入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四條 入選我省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熱愛社會公益事業,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業務,勝任政府采購評標工作;
(四)年齡在65歲以下,身體健康,熟悉電腦操作,能夠參加政府采購評標活動。
第五條 評標專家候選人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通過公開征聘、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以及自我推薦的方式產生。推薦評標專家候選人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被推薦人個人簡歷;
(二)被推薦人個人身份有效證件及復印件;
(三)被推薦人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經本人所在單位或相關行業組織推薦的,需出具推薦意見。
第六條 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對評標專家資格進行審核。審核過程及結果應作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七條 對審核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頒發證書。同時納入我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按照資源共享,隨機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則,對評標專家庫進行分類管理。
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設專人負責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工作,對評標專家的有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關評標專家的信息。
第九條 參加評標活動的專家由采購單位項目負責人及紀檢部門代表和集中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從專家庫中共同隨機抽取。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現場監督,必要時可邀請省紀檢、監察部門派員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標專家或干預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條 抽取評標專家時,本地評標專家在開標當天抽取,異地評標專家在開標前24小時內抽取。
第十一條 對確因招標投標項目特殊不能通過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的,報經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批準后可直接確定專家名單。
第十二條 對參加評標活動的評標專家(不含非專家評委),由集中采購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支付評標費用。
第十三條 建立評標專家信息反饋制度。集中采購機構和招標代理機構有責任對所抽取的專家現場評審情況進行登記,對有關評標專家做出評價,并定期上報至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每年對評標專家進行核實匯總。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評標活動,在評標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標代理機構、采購單位、供應商或其他機構的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標意見。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不得參與同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和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評標項目投標人的工作人員;
(二)評標項目投標人的上級主管、控股或參股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評標項目投標人的離退休人員,且離退休時間不滿5年;
(四)評標項目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五)近3年內曾擔任評標項目投標人的專業顧問;
(六)與評標項目投標人存在經濟利益關系;
(七)近親屬參與同一項目評標;
(八)具有可能影響評標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活動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按照評標規則獨立做出評價;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做出解釋或澄清;
(三)推薦中標候選人或受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四)對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人員和機構進行舉報;
(五)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評標,對評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六)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
(七)配合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做好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應按照評標委員會有關工作制度及工作紀律開展相關的業務活動。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批準,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通報批評:
(一)聘請為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專家,但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標,影響政府采購工作;
(二)在評標過程中,對供應商有明顯的偏袒或歧視現象;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規定情節較輕;
(四)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采購當事人的詢問;
(六)評標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情節較輕。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收回所發的聘書,并在媒體上公布:
(一)故意損害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正當權益;
(二)違反規定私自接觸參與競爭的供應商并收受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三)在評標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關項目評標情況或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造成不良影響;
(四)專家之間惡意串通,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
(五)以評標專家名義從事有損于政府采購聲譽的其他活動;
(六)聘請為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專家后一年內兩次未按時參加承諾的評標活動;
(七)因弄虛作假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經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核實不符合專家條件。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一年內兩次被通報批評或有不良記錄的,停止其評標資格1年;累計3次以上者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評標工作所需的評標專家,可以從省政府采購評標委員會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